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烟专〔2018〕23号
各省级局: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加强专卖管理,现将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设备的,应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三)符合国家和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的烟用叶梗分离机械、烟用烘烤机械、烟用切丝机械、烟用烘丝机械、烟丝膨胀机械、烟用卷接机械、烟用包装机械、烟用滤棒机组等烟草专用机械,从严控制市场准入。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在行业专卖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上述持证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
三、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企业申领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烟办综〔2007〕445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