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烟专〔2016〕3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删除了原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证)的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烟草专卖法》原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发的特种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二、从事《烟草专卖法》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不再领取特种证,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文件要求。
各省级局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6年2月15日